以案说法丨射钉反弹击伤眼睛致残,劳务安全责任如何划分?
2025-12-17 20:08:1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游岚 | 作者:陈谦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921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陈谦) 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接受劳务的公司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,而具有三十年从业经验的木工徐某因未规范佩戴护目镜,亦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
某公司承包某室内吊顶装饰装修项目后,委托许某担任木工班带班组长。2023年12月,徐某经人介绍至该项目从事吊顶作业。同月某日上午,徐某在固定轻钢龙骨时,射钉意外反弹击伤其左眼,随后被送医救治。许某代表公司为徐某垫付医疗费10039元。

2024年,经司法鉴定,徐某左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,评定误工期150日、护理期60日、营养期60日,后续治疗费预计3000元。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徐某将该公司及许某一并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及责任分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;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,可减轻侵权人责任;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,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损,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。

该案中,徐某受公司委托的班组长安排,在该公司项目中提供劳务,双方成立劳务关系。徐某在劳务过程中受伤,接受劳务的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,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,如未配备足量护目镜、未提供安全系数更高的施工工具,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。

徐某作为具有三十年从业经验的木工,在作业时未佩戴护目镜,也未主动选用更安全的工具,未尽到合理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,应自负相应责任。许某作为履行职务的班组长,对事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依法不承担责任。

综上,法院酌情认定该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60%的责任,赔偿金额共计107201.59元,扣除已垫付的10039元,尚需支付97162.59元;徐某自行承担40%的责任,计71467.73元。

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本案再次明确,在劳务关系中,接受劳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,而提供劳务者自身亦应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,共同防范作业风险。 

一审:柳勤进

二审:游   岚

三审:杨剑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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